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桂战略、人才强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院士对我区科技创新发展的推动作用,支持广西区内企事业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联合攻关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培养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提升广西科技创新能力,根据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相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是指广西区内企事业单位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厅局级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类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坚持“需求导向、协同创新、动态管理、注重实效”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采取政府推动、院士参与、承建单位管理的建站模式,实行登记备案制。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广西科技厅”)作为院士工作站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院士工作站建设的顶层设计、统筹布局、协调指导,引导工作站精准对接我区重点产业和区域发展重大需求;研究制定促进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
(二)负责院士工作站的材料审核、登记备案及动态管理工作。
(三)指导承建单位做好院士工作站日常管理服务,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区直行业主管部门是院士工作站的归口推荐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内院士工作站建设的规划引导和布局推荐,组织指导承建单位进行申报,并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
(二)负责协调落实对本地区、本行业已建院士工作站的支持政策,协助承建单位解决科研条件、项目投入、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院士工作站的日常运行监测和信息沟通,协助广西科技厅做好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及相关材料的核实工作。
第七条 承建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院士工作站的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为院士工作站建设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实验场所、仪器设备及生活保障,确保院士团队顺利开展工作。
(三)严格执行合作协议,常态化推进与院士团队的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并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接受评估。
(四)加强工作站信用与科研诚信建设,做好安全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三章 登记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登记备案院士工作站的承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西境内注册且运营1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社会信用记录优良,主要办公和研发场所设在广西。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并建立研发投入独立核算体系。
(三)已与院士及其团队签署正式合作协议。
(四)有明确、实质性的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并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和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
第九条 院士在站工作要求:
(一)院士在站工作期间,应自觉践行科学家精神,严格遵守两院院士行为规范,确保科研活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二)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数量及在站工作时间,应当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相关规定。
第十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单位申请。承建单位提交登记备案申请材料电子版至广西科技厅进行初审。
(二)形式审查。广西科技厅组织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
(三)归口推荐。承建单位将初审通过后的申请材料,报送归口推荐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四)审议公示。承建单位将经归口推荐部门审核推荐的纸质申报材料正式报送广西科技厅。广西科技厅集体审议后,按程序公示5个工作日。
(五)备案授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登记备案,纳入“院士工作站”管理序列,并由广西科技厅统一制牌。院士工作站名称规范、不重复,原则上命名为:“方向+广西科技厅院士工作站”或“方向+广西科技厅院士工作站+(承建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
第十一条 承建单位应对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具体材料包括: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申请表》,其中包括承建单位基本情况、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情况等;
(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目标、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备案时协议有效期应不少于24个月)以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等;
(三)《院士承诺书》;
(四)院士受聘院士工作站申请证明材料。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院士工作站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承建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广西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站运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全面、真实、准确,主要包括工作站建设管理、科研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第十三条 广西科技厅对登记备案且运行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的院士工作站组织实施绩效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为3年。评估工作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以评促建”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执行。评估流程包括工作站自评、实地考察、专家评价等环节。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用建设与规范管理。主要是承建单位信用制度建设、信用风险记录、合作协议履约,以及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合规性;科研诚信、安全保密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
(二)研发投入与创新活动。主要是承建单位研发经费投入情况;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科技项目及自主攻关情况。
(三)合作成效与成果转化。主要是合作形成的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技术标准等);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新设备(材料);所产生的直接或潜在经济社会效益。
(四)人才引育与团队建设情况。主要是院士及其团队在站工作的实质性贡献与指导成效;联合培养博士后、青年科技骨干及培训技术人员情况;对承建单位研发团队能力提升的带动作用。
(五)产业及学科的辐射带动。主要是院士工作站建设运行对相关行业、学科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情况。
(六)其他重要成效。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动态管理和分类支持的核心依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院士工作站,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重新评估仍为不合格的,依照第十六条规定予以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广西科技厅对院士工作站进行动态管理:
(一)承建单位应于院士合作协议期满前3个月再次提交登记备案材料,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未按时提交的,自协议期满之日起,院士工作站自动取消备案。
(二)院士工作站因承建单位合并、重组等原因需要变更的,承建单位经归口推荐部门同意后,向广西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作站建设任务不能继续实施的,承建单位经归口推荐部门同意后,向广西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取消备案。受聘院士因故放弃院士称号、被撤销院士称号以及去世的,自动取消备案。
第十六条 院士工作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备案: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等次且整改期满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二)承建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失信行为的;
(三)承建单位注销、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获得备案的。
被撤销备案的承建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政策支持并摘牌,且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对新备案或绩效评估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院士工作站,通过广西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予以支持。两项支持为独立阶段,互不占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科技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及广西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登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调整。其中,合作院士非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院士工作站,其备案期限由广西科技厅另行规定。已取消备案的院士工作站,不得再以院士工作站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站管理办法(修订)》(桂科规字〔202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