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科大学:
你单位于2025年7月向我厅提交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申请事项。我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核并现场查验,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现准予你单位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并制发《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30年8月22日),行政许可内容如下:
许可类型 |
许可证号 |
实施单位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设施地址 |
许可范围 |
实验动物 生产许可 |
SCXK桂2025-0005 |
广西医科大学 |
12450000498506243T |
曾志羽 |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2号逸夫实验动物教学楼4—5层 |
屏障环境SPF级大鼠、小鼠生产(设施面积1274㎡) |
实验动物 使用许可 |
SYXK桂2025-0005 |
广西医科大学 |
12450000498506243T |
曾志羽 |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2号逸夫实验动物教学楼2—3层(屏障环境)、标准动物实验楼2—3层和动物实验室(普通环境) |
屏障环境:大鼠、小鼠实验(设施面积1274㎡);普通环境:兔、豚鼠、小型猪、犬、猴、树鼩实验(设施面积640㎡) |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将通过快递寄出。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醒提交申请的联系人,留意送达快递电话或信息,及时签收许可证件。如有问题,请联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科技厅窗口(电话:0771—5595373)。
请你单位严格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本单位在许可范围内做好动物实验安全防范、福利伦理和质量控制等各项工作;在确保无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前提下,不断提高设施、实验管理及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到期延续许可,须提前重新申办。
我厅将依法对你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年检等监督检查(包括检验、检测),届时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业务联系电话:0771—2615098。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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