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配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配套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要求广西配套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项目”)的单位予以配套资金支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范围和额度
(一)定向配套国家项目:国家项目组织申报时,自治区科技厅配合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等材料(地方财政资金预算支出中间接经费比例按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确定),明确配套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国家项目。配套资金总额按国家有关文件中注明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总额(或者经中央有关部门或国家项目组织单位盖章认可的任务书中的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总额)确定。
(二)非定向配套国家项目:2025年—2030年期间,广西区内企事业单位牵头承担、且未获得过广西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支持的国家项目。配套资金总额按照广西区内企事业单位所在国家项目中所分配获得中央财政经费额度,按不超过1:1的比例予以资助,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支持条件
(一)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单位应为广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牵头承担国家要求广西配套资金项目的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国家项目已获得中央有关部门或国家项目组织单位立项批复,并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
三、支持方式
(一)对于定向配套国家项目,采用申请备案制支持。自治区科技厅常年受理采用申请备案制的配套资金申请,项目牵头单位应在中央财政资金拨付到位3个月内申请拨付配套资金。具体提供如下材料:
1. 国家项目广西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申请书(附件);
2. 国家项目立项批复(首次申请时需提交);
3. 国家项目任务书(首次申请时需提交);
4. 中央财政资金到款凭证(因国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不能提供的除外)。
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材料为复印件,需对照原件,审核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
配套资金由自治区科技厅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应根据国家项目主责单位(或专业机构)项目管理和经费拨付安排,参照中央财政经费拨付进度确定配套资金申请拨付进度。
(二)对于非定向配套国家项目,按照以下程序支持:
1. 支持方式一:立项评审制
(1)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厅发布非定向配套国家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经费支持方式采用前资助,实施周期以项目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2)提交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需紧扣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点产业发展等核心需求,自主确定研究选题、制定研究计划(不得与国家项目或其他任何已获得立项项目研究内容重复),且申报书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及经费预算应与财政经费资助额度相匹配,并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论证公示。自治区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机构采用论证制方式评审配套国家项目申报书,形成立项建议,按照相关程序公示。
(4)签订任务书。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自治区科技厅函商自治区财政厅后下达立项文件,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配套国家项目任务书,纳入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2. 支持方式二:申请备案制
自治区科技厅常年受理采用申请备案制的配套资金申请,项目牵头单位在获得国家项目立项后,按以下程序申请:
(1)项目牵头单位取得国家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国家项目可由地方财政资金资助实施的证明文件(如任务书中企业自筹资金部分来源变更为地方财政资金的审批文件、在国家项目任务书中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地方财政资金等),自治区科技厅配合项目牵头单位出具配套资金证明文件。地方财政资金预算支出中间接经费比例按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应在证明文件批复后3个月内申请拨付配套资金。
(2)除上述证明文件外,项目牵头单位参照定向配套国家项目支持方式申请配套资金,按任务书预算用于国家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
四、绩效与监督管理
(一)对于采用申请备案制的(含定向配套及非定向配套),项目牵头单位应同步将按照国家项目管理要求提交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报告、“里程碑”检查报告等过程管理材料,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二)对于采用申请备案制的(含定向配套及非定向配套),项目牵头单位(含定向配套及非定向配套)应及时将国家项目变更、终止、撤销、验收等情况上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按照以下情形处理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
1. 项目实施期满后,按照配套国家科技项目相关验收管理规定组织验收,项目牵头单位将中央有关部门或国家项目组织单位出具的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不再单独验收,其验收结论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结论。结余资金计划留用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同时提交结余资金用款计划。自治区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协助开展相关项目管理具体工作。
2. 国家项目变更后自治区本级应配套财政资金少于已拨付金额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将超额拨付资金退回自治区科技厅;
3. 对因故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应停止拨付剩余资金,项目牵头单位应按规定退回终止或验收不通过项目的结余经费及违规使用财政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进行清查处理,并在收到退款通知后3个月内按原渠道退回结余经费及违规使用财政经费。
(三)对于采用立项评审制的,按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项目配套资金均纳入自治区财政科技资金统一管理,配套资金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除本办法及国家项目任务书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国家项目的配套资金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以及自治区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配套资金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做好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工作,加强对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六)国家项目配套资金管理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科技厅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发现项目实施与预期目标不一致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依法履行部门财会监督职责,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与指导,并适时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在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桂科规字〔2025〕16号)、《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桂科规字〔2025〕17号)等现行有效的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科技厅等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九)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