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根据国家及广西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是指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经费支出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无需编制预算明细,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费支出的经费使用管理方式,遵循“诚信优先、充分信任、放管结合、权责相适、突出绩效”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广西科技计划项目范围包括:
(一)“夯基”行动计划(广西自然科学基金所有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及其延续资助项目、青年基础研究项目(博士后)、创新研究团队项目、联合专项项目等;
(二)“赋能”行动计划(人才类项目),包括“带土移植”人才引进项目等人才类项目;
(三)其他在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中明确实施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的广西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项目经费按照“谁立项、谁监管”原则,由自治区科技厅、项目管理机构承担政策指导和经费监管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经费管理和使用责任。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组织编报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及决算,拨付经费并依法履行部门财会监督职责,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及经费使用抽查,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及时退回应退项目经费。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参与制定项目经费使用的“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监管项目经费使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委托,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配套的自筹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开展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日常监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查、自评等工作,具体实施项目验收及经费抽查,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于终止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及时退还结余经费及违规使用经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法人责任,落实项目配套的自筹资金及其他保障条件,建立健全单位内控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规范项目经费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经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做好整改工作,对因故需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及时按程序报批,并按有关要求退回应当退回的项目经费。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结合科研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接受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及时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包干资助,无需编制预算明细,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结合项目科研工作需要据实列支。项目经费支出不设置科目比例限制(间接经费除外),无需履行调剂程序,开支范围参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间接经费按照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核定,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和决策咨询类项目可提高到不超过60%。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和相关薪酬标准确定,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基数。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均禁止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经费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对批准立项并分年度实施的项目,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列入年度预算下达项目经费。项目牵头单位应依据项目任务书及时转拨项目参与单位经费,并加强对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对拨付至本单位账户的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因项目负责人调动等因素导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的,原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变更后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做好经费有效衔接,及时报告项目管理机构审核,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后,由原项目承担单位将扣除合理支出后的剩余经费拨付至变更后的项目承担单位,并配合做好合理支出经费的各项材料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负责人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核,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不得随意修改记账凭证。项目牵头单位汇总项目各承担单位决算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材料时,自治区本级财政资助项目经费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应提供加盖财务部门印章的经费决算表;自治区本级财政资助项目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原则上近三年未被行政处罚、不存在行业惩戒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审计中介机构,委托其对已拨付的财政经费、自筹经费以及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开展结题验收审计,提供有效的审计报告。项目实施期满后,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不再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对验收时结余资金比例超过20%(含)或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以及后续经费使用计划,并与经费决算表一同作为验收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通过且无科研失信行为、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是结余资金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项目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及违规使用经费按原渠道退回。对于应退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项目管理机构退款通知后3个月内按要求退回;对拒不退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结余经费盘活机制,加快结余经费使用进度,不得使结余资金长期结余或沉淀,应加强结余资金支出计划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验收后两年内(自验收通过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仍未使用完毕的结余资金情况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对于不需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应及时主动按原渠道退回并报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报请自治区财政厅收回。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自治区财政资金取得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相应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保障科学研究需要;涉及跨部门、跨级次、跨地区统筹调剂或有偿对外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自治区本级财政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自治区本级财政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在项目申报阶段均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项目承担单位应承诺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项目经费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技伦理、学术道德、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对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等负直接责任,经费使用不违反“负面清单”,不发生科研失信行为或科技活动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制定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包干制+负面清单”内控制度,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并建立健全与经费使用“包干制+负面清单”改革相适应的项目经费使用、内部报销、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财务审查等配套管理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并以正式文件印发的管理制度可作为项目经费管理、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资金使用(重点是绩效支出、外拨资金、委托服务、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公开信息进行事前审查,防止被不当截取。项目负责人应将内部信息公开情况在项目结题决算中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对本年度需验收的项目按不超过30%的比例进行财务抽查,对管理成效突出、形成典型经验或已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且连续两年抽查未发现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下一年度减少抽查频次;对存在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或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下一年度增加抽查频次。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获得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黑名单”机制。自治区科技厅将违反“负面清单”行为和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等纳入“黑名单”,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参与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应当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项目推荐单位(设区市科技局及自治区级及以上高新区管委会等)、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评审专家等主体在项目经费全过程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权责相适原则,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宽容与惩戒并重,合理区分科研创新、探索性试验中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已落实履职尽责义务的无过错科研人员或责任单位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广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实施方案》(桂科政字〔2020〕37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的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原办法执行,原办法未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