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誉度良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能保证项目投资来源;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2.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在项目投资许可、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3.项目符合自治区重点产业集群及关键产业链的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产业优化升级项目需对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做强产业链群具有明显作用。
4.产业优化升级项目属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项目已开工建设并纳入工业投资类别统计,原则上建设期限不超过三年。
5.项目前期工作手续完备。项目在首次申报时要求已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投资计划的30%及以上;续报申请时要求已全部实施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在项目首次获得支持的资金计划下达的2年内。
6.申报单位不违反国家、自治区、设区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7.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已获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竣工验收。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
8.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项目核心内容或关键技术、已获得和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根据项目投资总量、年度投资增量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