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支持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含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再生资源高效利用,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且近三年未获得过自治区财政奖励资金补助(工信系统)的项目。
(一)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二)核心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先进成熟可靠,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
(三)再生资源加工项目,为近五年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已建成并正常生产,总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申报上一年度产值不低于 5000 万元,产能不低于 1 万吨/年,其中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项目产能不低于 10MWh/年,废旧物质与原料共用的再生资源加工项目,使用废旧物质部分必须能够单独核算,如再生铝企业使用废铝部分能够单独核算。
按资金盘子分配